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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以下行为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5-11-10 00:00     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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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以下行为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⑴夫妻双方的户口、工作单位等都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却到钦州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
⑵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相关凭证及材料后,经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实地勘查,已完工的;
⑶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的;
⑷所购住房已完善所有工程及手续的;
⑸偿还装修、装饰、家居消费贷款;
⑹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
⑺偿还商业用房贷款本息的;
⑻对职工有能力负担在占家庭总收入15%以下的部分房租;
⑼如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的,两年内不允许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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