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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别:行政许可
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发证
三、申报材料: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可以下是以下材料之一:
1、领取民政发放低保金的存折复印件和社区证明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姓名;
2、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3、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4、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或者证明;
5、居住地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6、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房的持《房屋所有权证》、租房的持《租赁合同》;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同户籍(同居住)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不同户籍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能证实同一家庭成员的证明。
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新申请的需到城建档案馆出具住房证明),居委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及收入、车辆、家具、家电等财产调查并签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送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退还申请人。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含5日公示),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公示期限为5日),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钦州市房地产管理所;
(三)钦州市房地产管理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交来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名单信息送交城建档案馆查住房情况,并将申请材料转辖区民政部门;
(四)城建档案馆收到申请人家庭成员名单信息后予以查档,并将查档结果反馈给房管所。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钦州市房地产管理所;
(五)钦州市房地产管理所从民政部门收回申请材料,根据城建档案馆查档结果和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报送钦州市房产局审批。
(六)钦州市房产局对房管所的审核结果审批,审批期限5日,对符合条件的,由钦州市房产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七)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管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登记结果报送钦州市房产局。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 址:永福东大街(市总工会大楼二楼住建委窗口)
联系电话:0777-368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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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