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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
(2)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3)依法被判处刑罚;
(4)获得稳定收入来源;
(5)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能力;
(6)经过康复治疗重新具备劳动能力;
(7)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履行义务能力;
(8)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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