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办理条件

根据民政部2003年9月25日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审批需符合如下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有效证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办理材料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办理材料


  1. 户口簿
  2. 居民身份证
  3. 2寸双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4. 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办理地点:

钦州市文峰南路130号(钦南区妇幼保健院旁)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执行)

上午9:00-12:00

下午1:30-4:30

 

办公电话:0777-2836110



办理查询


内地婚姻登记办理查询


  1. 电话查询:0777-2836110
  2. 现场查询:钦州市文峰南路130号(钦南区妇幼保健院旁)
  3. 网上查询:http://qzqn.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76

常见问题

婚检是否收费?


婚检是免费的。



婚检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夫妻双方需空腹前来接受检查。

2.女方受检者在月经干净后5-7天进行检查。

3.检查前一周男性受检者应戒烟戒酒,充分休息。

4.检查前避免性生活,检查当月严格避孕,待检查评估报告领取后,根据个体情况计划怀孕。


婚检地点在哪里?

检查地址:钦州市钦南区文峰街道二马路129(钦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钦南区婚育综合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77-2830936,0777-2819956


涉及外国公民的婚姻登记可以办理吗?

涉外婚姻登记需到钦州市民政局办理。


办理结婚登记收费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4月1日起办理婚姻登记不再收任何费用。


离婚登记办理


婚姻登记--办理离婚登记


项目名称

婚姻登记--办理离婚登记

性质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一)《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规定,对我区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规范如下:在城市,婚姻登记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对外称“××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农村,按照“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原则,在县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对外称“××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于少数经济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点办理婚姻登记。县(市)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对外称“××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原则上每个县设立的婚姻登记处不超过4个。……”

行政审批条件

(一)离婚登记的行政确认条件为:
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撤销婚姻的行政确认条件为: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有关规定,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由县级民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涉外婚姻登记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实施。

实施对象和范围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申请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11号),
(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四)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办结时限

0工作日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7-2693110投诉电话:07772693771 邮箱:mz2693771@163.com

办理地点

钦州市文峰南路130号(钦南区妇幼保健院旁)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