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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我区棚式对虾养殖产业,促进我区对虾养殖产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我局联合区水利局、钦南生态环境局共同编制了《钦州市钦南区棚式对虾养殖管理暂行规定》经多次修改后,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
2024年2月7日至3月7日
二、反映意见建议的方式
(一)电子邮件:qn2869607@126.com
(二)传 真:0777-2869628
附件:钦州市钦南区棚式对虾养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7日
钦州市钦南区棚式对虾养殖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我区棚式对虾养殖产业,促进我区对虾养殖产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钦南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钦州市钦南区范围内的棚式对虾养殖生产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 养殖准入管理
(一)全区棚式对虾养殖业统一实行养殖管理制度,钦南区范围内所有新建设的棚式对虾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获得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批准文件,属于海域范围的须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明,才能开展相关养殖设施建设。同时,必须取得钦南区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才能开展养殖生产活动。
(二)原已建设的棚式对虾养殖场(基地)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补办水域滩涂养殖证,才能开展相关养殖生产活动。
(三)养殖生产活动必须严格在水域滩涂养殖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涉及红树林保护区的需报钦南区林业局批准。水域滩涂养殖证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审,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水域滩涂养殖证。
第三条 养殖用水管理
(一)养殖用水按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钦州市棚式对虾养殖使用地表水技术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非法抽取地下水进行养殖。
(二)养殖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将不符合国家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四条 养殖尾水管理
(一)养殖场(基地)必须按规定配套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对养殖尾水进行处理后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二)养殖业主必须定期对养殖用水和养殖尾水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三)养殖尾水排放应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的排放标准。若排放的养殖尾水达不到排放要求的,由相关部门对超标排放养殖尾水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第五条 产品质量管理
辖区内的对虾养殖场(基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养殖生产登记、饲料及兽药(虾药)的出入库及使用登记、产品销售登记。严格遵守国家水产品养殖禁用及限用兽药(虾药)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
棚式对虾养殖场(基地)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养殖场内的供电线路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并配置有效保护装置及防触电警示标注牌。养殖场内的水沟、池塘等水域要在明显位置设立防溺水警示标注牌,涉及人行通道的要安装照明设备。
第七条 部门监督管理
钦南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结合本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棚式对虾养殖场所的管理。
(一)钦南区农业农村局是棚式对虾养殖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棚式对虾养殖项目业主严格执行管理暂行规定,并督促养殖业主做好在建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塑料薄膜等废弃材料的清理、回收和处置工作。
(二)钦南区水利局负责监督及指导棚式对虾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取水许可手续,严格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钦南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棚式对虾养殖基地(场)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和监督指导棚式对虾养殖业主依法依规实行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四)钦南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棚式对虾养殖业主严格遵守耕地及生态红线保护规定,并依据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指导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复设施农业用地。同时,会同钦南区农业农村局指导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养殖业主在项目结束时按规定恢复土地原貌及功能。
(五)钦南区林业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棚式对虾养殖业主严格遵守林业(含红树林)保护规定。
(六)海洋钦南分局负责滩涂海洋范围内的养殖用地许可。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审批棚式对虾养殖项目的设施农业用地;在区直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及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并受理群众因棚式对虾养殖项目而导致的群众上访诉求,涉及红树林保护区的项目由镇级政府报钦南区林业局审批。
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棚式对虾养殖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由钦南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棚式对虾养殖业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制度的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对信用等级评定不达标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格执法监管。信用等级达标将作为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水域滩涂养殖证年审以及申请政府财政补助项目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违法违规处理
(一)对于未取得设施农业用地批复而擅自施工的责任人,由钦南区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二)对于没有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养殖证不在有效期而开展养殖生产活动的,将作为非法养殖行为处理,由钦南区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对于未严格执行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的,由钦南区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于不按要求配套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不执行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造成环境污染的,由钦南生态环境局移交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理。
(五)对于违反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由钦南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置。
第九条 执行时间
本管理暂行规定自2024年某月某日起实施。
第十条 附则
(一)本管理暂行规定中所涉及的术语,除另有规定外,均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执行。
(二)本管理暂行规定由钦南区农业农村局商相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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