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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钦南综执(林业)罚决字〔2025〕第103-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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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依据 |
处罚事由 |
行政相对人 |
处罚结果 |
作出决定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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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综执(林业)罚决字〔2025〕第103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
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
朱茂嘉 |
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的罚款,罚款 201.60元 |
2025年12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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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钦南综执(林业)罚决字〔2025〕第104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朱茂嘉 |
责令限期6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7444.00元 |
2025年12月10日 |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