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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钦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南沙埠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12·2”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4-02 10:14

区应急管理局

报来的《关于审查批复〈钦南沙埠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钦南应急报〔20251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规范》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钦南沙埠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结案。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请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预防发生类似事故。

附件:钦南沙埠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330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钦南沙埠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区交通运输局,沙埠镇人民政府,沙埠派出所。

附件

钦南沙埠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122日上午953许,在钦州市钦南区扬帆大道南沿长线1公里处发生一起两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规范》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南沙埠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此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钦南沙埠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车头部位与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部位发生碰撞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122日上午953许,何文欢驾驶桂N93987号重型自卸货车(下称甲车)沿钦州市扬帆南大道西侧道路第二车道(自中央隔离绿化带起)由北往南行驶,当甲车行至钦州市扬帆大道南沿长线1公里处(高禾塘村路段)路口时,适遇张艳红驾驶贵港8Y870二轮电动自行车(下称乙车)由道路西侧路肩往中央隔离绿化带缺口左转弯,致使甲车车头部位与乙车车身左侧部位发生碰撞,造成张艳红当场死亡,甲、乙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钦州市扬帆南大道1公里处(高禾塘村路段)路口,呈南北走向,南往钦州港方向,北往钦州市区方向,双向六车道,道路中央用绿化带分隔对向车道,路侧防护设施为绿化带,机动车道间用白色虚线分隔,沥青路面,路面完好,道路平直,路面施划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关闭。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

二、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甲车车头部位与乙车车身左侧部位发生碰撞。

(二)事故性质。

钦南沙埠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1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车头部位与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部位发生碰撞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将事发现场进行封锁并记录取证。

四、事故责任单位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钦州市育才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为高娜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102820906,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 何文欢,男,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充包村委充包村18号,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事故时驾驶甲车,车辆所有人: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事发时甲车核载12.37吨,实载21方。

2. 张艳红(已殁),女,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高沙村委会高沙队61-1号。事故时驾驶乙车。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何文欢驾驶超载的甲车行经人行横道没有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运载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二)张艳红驾驶乙车在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规定,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三)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对涉事货车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货车驾驶员的培训不够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管理责任。

六、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何文欢。建议由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加强安全教育。

(二)张艳红。由于其已死亡,建议事发地属地政府跟踪落实好相关善后赔偿事宜

(三)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钦州市滨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加强对在职货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定期对公司内的货车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交警部门加强对二轮电动自行车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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