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管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审查批复〈钦南大番坡茂盛小区天地楼“3·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钦南应急报〔2025〕1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规范》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钦南大番坡茂盛小区天地楼“3·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请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预防发生类似事故。
附件:钦南大番坡茂盛小区天地楼“3·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钦南大番坡茂盛小区天地楼“3·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大番坡镇人民政府,大番坡派出所。
附件
钦南大番坡茂盛小区天地楼“3·19”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19日下午12时许,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大番坡镇人民政府报告,称2025年3月19日上午10时许,茂盛小区一天地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规范》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南大番坡茂盛小区天地楼“3·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此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钦南大番坡茂盛小区天地楼“3·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姚茂兴雇佣高春为其装修天地楼。2025年3月19日上午10时许,高春在姚茂兴的天地楼三楼的阳台搭建起吊砖块的三角吊机,搭建过程中高春失足从三楼坠落至户外地面,未安装完成的三角吊机一同掉落。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位于大番坡镇茂盛小区一天地楼,为安置房,无房产证,天地楼所属人为姚茂兴。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二、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高春搭建三角吊机过程中失足从姚茂兴所属的天地楼三楼坠落至户外地面。
(二)事故性质。
钦南大番坡茂盛小区天地楼“3·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上午10时30分许,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高春进行抢救,高春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午11时15分许,大番坡派出所接到姚茂兴报警,接报后大番坡镇人民政府与大番坡派出所派员前往现场核查。
下午1时00分许,区应急管理局调查人员到事发现场进行初步调查。
截至2025年4月18日,姚茂兴仍未对高春家属方进行赔偿。
四、事故责任单位相关情况
1. 高春(已殁),男,身份证号码为,自然人,为此次事故死者,开展高空作业的工人。无高空作业证,未与姚茂兴签订书面劳务协议,进行高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及系挂安全带。
2. 姚茂兴,男,身份证号码为4528**********481x,自然人,为涉事天地楼的所属人。其雇请高春进行装修,未与高春签订书面劳务协议。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春安全意识淡薄,无高空作业证仍开展高空作业,作业期间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及安全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二)姚茂兴未知晓高春是否持有高空作业证便雇佣高春开展高空作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作业期间未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高春。由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对其进行处理。
(二)姚茂兴。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大番坡镇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执法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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