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东场镇各村(居)委会公开事项清单(2024年更新)
单位: 钦南区东场镇人民政府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 主体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镇级 |
村(居)级 | ||||||
|
1 |
社会保险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2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3 |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八十号)第二条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4 |
|
出具收养人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证明(内地公民收养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六条 |
(即办件)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5 |
|
出具当事人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婚姻状态证明(婚姻关系档案遗失)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四条 |
(即办件)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6 |
|
出具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核意见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 第八条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7 |
|
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意见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8 |
|
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三十条(一)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9 |
|
出具林木或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三十条(一)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10 |
|
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事项证明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33号 第十五、十六条 |
(即办件)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11 |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人口厅发〔2008〕23号)第二、三章 |
(即办件)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12 |
|
特殊家庭辅助技术生育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卫家庭发〔2016〕1号 ) |
(即办件)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13 |
|
创业开业指导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 |
即办件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14 |
|
职业指导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条款号:第十五条。 |
即办件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15 |
|
职业介绍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和各类人才招聘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桂人发[1996];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条款号:第十五条。 |
即办件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16 |
|
农村承包地流转备案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依据文号:中办国办(2014)61号条款号:第4条 条款内容:第4条,流转面积在100—500亩的(含500亩,下同)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流转面积在500—1000亩的 报县级农业(农经)部门备案;钦南区内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自然人。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
17 |
|
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钦南区东场镇各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业部于2003年11月14日发布)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村级公示栏 |
√ |
|
√ |
|
√ |
√ |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