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15日 |
| 标 题: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钦南区推行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南政办规〔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30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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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钦南区推行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钦州市钦南区推行乡村医生“镇聘村用”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钦州市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钦政办规〔2021〕2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行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钦政办规〔2022〕5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不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平稳过渡,择优聘用”的整体统筹原则和选拔机制以及“定期培训,分类考核,合格聘用,规范监管”的聘用管理方法,逐步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队伍优化、工作规范、方便群众、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就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总体要求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促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升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的积极性和服务能力,从而有效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助力“健康钦南”建设。
三、实施范围
辖区内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即由政府投资建设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四、组织机构
为推进我区乡村医生“镇聘村用”管理工作,成立钦南区实施乡村医生“镇聘村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翁仿锦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黄嘉淼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符艳光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 禤德宇 区委编办副主任
黄善红 区财政局副局长
郑豪葵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色成 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邓鼎文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米德伟 沙埠镇副镇长
韦敏忠 康熙岭镇副镇长
陈金波 黄屋屯镇副镇长
黄克河 犀牛脚镇副镇长
苏礼福 东场镇副镇长
黄锦誉 大番坡镇副镇长
梁春丽 龙门港镇副镇长
赵玉杰 久隆镇副镇长
苏仕玉 那丽镇副镇长
李小琼 那彭镇副镇长
陈开远 那思镇副镇长
黄斯亮 尖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朱光武 丽光场副场长
各镇(场)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尖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邓鼎文同志兼任,负责统筹协调“镇聘村用”工作的推进,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五、主要内容
(一)改变村卫生室管理模式。
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1个政府办的村卫生室(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常住人口较少、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边远地区,确实无法设置村卫生室的,可采取就近托管、流动送医、定期巡诊等方式,解决当地群众就近就医问题。政府办的村卫生室作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驻村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负责人。村卫生室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为一体,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新模式。
(二)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及准入退出制度。
1.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规范乡村医生配置准入和退出机制,乡村医生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终止其享有的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
2.聘用的资格和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遵纪守法,遵守医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2)年龄原则在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取得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乡村医生资格并按规定培训合格。(3)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能够承担相应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4)根据工作需要,服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配。(5)符合上述条件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乡村医生应优先聘用:
①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
②符合条件的女性乡村医生或本乡村户籍的乡村医生。
③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镇聘村用”的绿色通道。符合上述条件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乡村医生免笔试面试,直接考核聘用:
(1)具备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
(2)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
(3)取得乡村医生资格并按规定培训合格;
4.聘用工作流程。(1)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计划,经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准后,统一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和招聘程序等;(2)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公示考试或考核结果,并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3)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对聘用人员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由其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的乡村医生名单报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5.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应与其解除《乡村医生劳动合同》,终止其享有的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1)离开乡村医生队伍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2)未能在区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继续登记注册的;(3)连续两次绩效考评不合格或连续两次绩效考评群众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4)擅自改变执业地点的;(5)受刑事处罚的;(6)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的;(7)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对聘用的乡村医生在乡镇范围内的村卫生室之间相互调配使用,不服从调配的;(8)乡村医生退出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年龄要求为男的60岁,女的55岁,如需要延长聘用的乡村医生,必须经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同意办理续聘手续;(9)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
(三)转变乡村医生身份。
政府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实行“镇聘村用”,纳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经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意,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并签订聘用合同,身份转变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外聘用人员。未被聘用和不愿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后执业。对在村卫生室工作年限较长、业务水平高、群众反映好且取得执业助理及以上执业资格的在岗乡村医生,在使用事业编制招聘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时,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予政策倾斜,优先录用。
(四)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必须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规定的义务,并承担下列职责:独立承担或协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对常见急症作出初步诊断与进行早期抢救,并及时转诊;早期发现大病并及时转诊;为群众提供巡诊、出诊等服务;合理运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开展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 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订服务协议,履行协议内容;规范药事管理,建立药品购销台账;使用基本医保系统实现村级结算;完成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提高乡村医生保障水平。
1.改革既往乡村医生收入构成。乡村医生的工资由基本工 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包括实施国家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和一般诊疗费等其 他补助资金。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区卫生健康部门审定的“镇聘村用”乡村医生人数统筹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医疗卫生机构经营收入,参照当地村委会副主任补助标准落实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一般诊疗费以及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治疗等收入,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原则上,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绩效工资部分经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后,按季度发放。
2.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养老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的乡村医生,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解决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待遇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为乡村医生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已落实相关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补充通知》(桂卫发〔2020〕6号)规定的养老生活补助。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继续续聘的,按社会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和培训指导。
1.加强乡村医生日常管理。乡村医生在岗时间为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按照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上下班时间执行,因入户随访、体检或承担巡回诊疗任务等工作原因不在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需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随访、巡诊时间安排表和联系方式。乡村医生需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 随时为群众提供服务。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实行轮值制度,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出的乡村医生(离开本镇或街道范围),需向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请假,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值班人员负责乡村医生外出期间的服务工作。
2.规范乡村医生执业。乡村医生不得再注册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因担任其他职务不能履行乡村医生职责的人员不能实行“镇聘村用”,防止村卫生室出现“占岗不在岗”、“在岗不出力”等变相吃空饷现象。
3.加强村卫生室用药安全保障。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卫生室的药品需求和采购计划,统一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及时配送到各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严禁村卫生室私自采购药品、加价销售。村卫生室可根据用药习惯和患者诊疗需求,申请采购基本药物以外、符合规定比例内的药品,以保障村卫生室的用药,特别是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需求。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统一规范村卫生室药房建设、药事管理,加大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力度,定期集中清理处置过期失效药品,保证群众用药安全。严禁村卫生室违反规定输液。
4.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大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投入,将村卫生室接入区域卫生信息网络,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数据传输。区医保部门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医保门诊联网结算。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
5.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指导。乡村医生按规定免费参加各种 岗位培训和进修学习。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举办 业务讲座、召开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 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乡村医生需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周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临床实践,或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到村卫生室坐诊,开展临床带教,也可组织乡村医生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医生结成“师徒关系”或“帮扶对子”,建立紧密的“传帮带”关系,切实帮助乡村医生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七)规范村卫生室资产管理。
1.规范财务资产管理。村卫生室的全部医疗收入,原则上每日上缴至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账户,实行单独核算,经考核后用于发放绩效工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无故扣留村卫生室的医疗收入。乡村医生不得私自收费或不按时上交医疗收入,一经发现从当季度绩效工资中双倍扣除,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规范固定资产管理。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辖村卫生室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产权归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委会集体所有;配置的医疗器械及其他设备,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对责任不清、 资产不明的要尽快划定清楚,统一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村卫生室资产。
(八)严格执行绩效考核。
全面推行绩效管理,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卫 生室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量化指标。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1次督导,每季度进行1次考核, 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收入与服务质量、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考 核结果挂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和乡村医生聘用的重要依据。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把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管理纳入督导考核范围,每半年抽取一定比例村卫生室对其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对发现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考核结果与事实不符的,要对存在问题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负责人严肃问责。
(九)提高乡村医生防御风险能力。
由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以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法律责任主体,为乡村医生统一投保医疗责任险,以保障乡村医生的正常执业活动。
六、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4年5月底前完成)。
1.宣传发动阶段。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调动广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合力。同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方案、措施,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长效管理机制。
2.资产清点阶段。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辖村卫生室的固定资产(包括所有政府投入建设的房屋、设备、物资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将资产清点情况上报区卫生健康部门汇总备案。
3.人员聘用阶段。经个人申请,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经区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并注册在政府办村卫生室实行“镇聘村用”的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同时与村卫生室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量化指标。
(二)实施阶段(2024年6月1日起)。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全面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的“镇聘村用”管理模式。
(三)核验阶段(2024年8月)。
组织相关部门对乡村医生实施“镇聘村用”情况进行核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委编办、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工作,将乡村医生“镇聘村用”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医改目标任务,认真研究,严密部署,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健全完善管理措施、制度,进一步细化及制定本辖区范围相应的工作方案,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班子成员及医疗、护理、公卫、财务药事等职能部门组成的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指定和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好村卫生室的“六统一”管理。
(二)保障资金投入。
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社〔2023〕74号)的相关要求,并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业务收入统筹落实。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政策足额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实施乡村医生“镇聘村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钦州市钦南区乡村医生聘用合同(参考范本)
附件
编号:
钦州市钦南区乡村医生聘用合同
(参考范本)
聘用单位(甲方):****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受聘人员(乙方):****
受聘人员执业地点:****村卫生室
填 写 说 明
1.本聘用合同依据《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钦南区推行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作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的参考范本。各单位结合实际,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适当增加或者删减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镇卫生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24年1月1日至 年12月 31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村卫生室从事 乡村医生 岗位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负责本辖区的基本医疗工作;
2.完成本辖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3.完成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4.开展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5.根据《钦州市钦南区推行乡村医生“镇聘村用”实施方案》明确的乡村医生职责的工作内容。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工资及其他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等,及时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1.基本工资(参照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补助标准,按月发放);
2.绩效工资包括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和一般诊疗费以及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治疗等收入(经甲方考核后作为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
(二)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并及时告知乙方,单位应缴纳部分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支付,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离开乡村医生队伍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2.未能在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继续登记注册的;
3.连续两次绩效考评不合格或连续两次绩效考评群众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
4.擅自改变执业地点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7.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对聘用的乡村医生在乡镇范围内的村卫生室之间相互调配使用,不服从调配的;
8.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9.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五)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七、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规定的最长聘用年龄的年限。
九、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产权、技术秘密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载明的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真实有效,适用于合同双方往来联系、书面通知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诉讼文书送达,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以快件形式发送通知或函件的,自通知或函件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对方,如需变更通讯地址,应书面告知对方,否则视为没有变更。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行生效。
十一、附则
(一)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乙方应当熟知有关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交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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