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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区进一步深化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5-07-04 17:00     来源:钦州市钦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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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及背景

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钦南区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推动便民、利民、惠民举措,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林发〔2024〕23号)。

二、出台目的

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持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有关要求,推动桉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放活桉树经营,深化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提高森林经营主体积极性,着力提升林木采伐服务水平

三、制定过程

2025年6月24至6月27日,区林业局草拟《钦南区进一步深化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丽光场的意见,并请示区政府同意后,形成《钦南区进一步深化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四、主要内容

(一)试点开展桉树人工商品林“面积+亩产”伐区调查

各类森林经营主体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反馈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简易采伐设计亩产对照参考规程表的通知》文件内容,通过我区桉树人工商品林简易采伐设计“立地类型一树龄一亩产”对照表(详见附件)获取桉树人工商品林蓄积量,并同步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采伐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后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区林业局或各镇人民政府依据申请人的林木采伐申请,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因征占用林地项目、低产林和雪灾、霜冻、火灾、风灾等自然灾害需采伐桉树人工商品林,但亩产蓄积量达不到对照参考规程表的水平,蓄积量可按实际情况采用一般伐区调查设计;森林经营主体认为实际蓄积量与公布的对照参考规程表偏差较大的,可按实际情况采用一般伐区调查设计。

(二)试点开展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

对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面积1公顷(含)以下的或采伐蓄积量30立方米以上、120立方米(含)以下的,试点开展林木采伐许可证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林木申请人按照桉树人工商品林“面积+亩产”伐区调查,签订林木采伐告知书并提交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依照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对相关采伐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机制

试点期间,依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引导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国有林场、造林企业、造林大户等),在集体林地上经营桉树人工商品林面积达到300公顷以上的,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后可独立编制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限额“五年总控”,对核定的5年采伐限额一次性下达。在“十四五”期间,对已独立编制采伐限额的,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所在区林业局备案后,可直接执行“五年总控”;对未独立编制“十四五”采伐限额的,“十四五”期间不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十五五”期间,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独立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将在自治区核定“十五五”年采伐限额时一并审核后备案,其间对不予新增独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规模经营主体,各类规模经营主体须依照备案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开展年度森林采伐作业。对确需调整森林经营方案的情形,由区林业局组织审核并备案调整,对涉及核定采伐限额统筹调整的,须按照采伐限额管理有关规定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后执行。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加强技术支撑和经费保障,强化改革试点的监督管理。

六、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部门:钦南区林业局

政策咨询电话:0777-2397203、0777-269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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