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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办法》(钦南政办规〔2026〕1号)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钦南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钦南政办〔2014〕26号)于2014年6月施行以来,为确保征地搬迁资金规范管理、开支使用有法可依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该办法部分内容与目前我区征地搬迁工作实际及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工作职责不相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二、修订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及规范征地搬迁资金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重大项目顺利推进,有必要对《钦南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钦南政办〔2014〕26号)进行修订。
三、修订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政策文件进行修订。
四、主要内容
《钦南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共十五条。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阐明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明确本办法所称征地搬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和征地搬迁工作经费。
第二章“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明确征地补偿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坟山迁移补偿款、房屋搬迁补偿款、清表费等工程类拨付的流程、要求及所需材料。
第三章“征地搬迁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明确征地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和拨付流程以及征地搬迁工作经费使用范围。此章为本办法的重点章目,将经费拨付与工作进度挂钩,形成有效激励,也为基层开支使用经费提供了明确依据,避免了因规定不清而产生的争议,也压缩了不合理开支的空间。
第四章“征地搬迁资金审批权限”,明确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的审批权限。
第五章“征地搬迁资金监督管理”,明确由项目所属镇(场)、街道负责对征地搬迁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情况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不定期对资金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各镇(场)、街道的征地搬迁工作经费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征地搬迁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征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办法自施行时间为2026年3月1日,《钦南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钦南政办〔2014〕26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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