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8425 | 效力状态:有效 |
| 发文单位: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2日 |
| 标 题: 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 征地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南政办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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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政办规〔2026〕1号
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
征地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丽光场,区直及驻钦南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南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钦南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搬迁资金管理,提高运转审批效率,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搬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搬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和征地搬迁工作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南区范围内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实行统一专户管理,分项目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采用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五条 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由区征收中心负责收集资料审核编制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项目所属镇(场、街道)按程序向区征收中心报送材料申请用款。项目属地镇(场、街道)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区征收中心负责审核材料的政策性和财务手续的完整性。
第六条 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拨付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征地补偿款拨付所需资料。
1.征地协议书原件;
2.征地现场记录表;
3.征地范围红线图原件;
4.征地勘测定界图原件;
5.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账户;
6.被征收土地村民小组收到征地补偿款的收据原件,收据须经村队干部、工作组经手人两人及以上、工作组组长签字,所在镇(场、街道)主要领导审核。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拨付所需资料。
1.征地农作物竹、木、果树及构建筑物赔偿表原件,赔偿表须由被补偿人签字盖指模,经村队干部、工作组经手人两人及以上、工作组组长签字,所在镇(场、街道)主要领导审核;
2.征地搬迁补偿款签领表原件,签领表须由被补偿人签字盖指模,列明身份证号、账户信息及联系电话,经村队干部、工作组经手人两人及以上、工作组组长签字,所在镇(场、街道)主要领导审核;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范围图;
4.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5万元及以上的地上附着物须有补偿协议书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报告;
5.各被补偿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6.补偿款支付账户、金额情况一览表。
(三)坟山迁移补偿款拨付所需资料。
1.征地农作物竹、木、果树及构建筑物赔偿表原件,赔偿表须由被补偿人签字盖指模,经村队干部、工作组经手人两人及以上、工作组组长签字,所在镇(场、街道)主要领导审核;
2.征地搬迁补偿款签领表原件,签领表须由被补偿人签字盖指模,列明身份证号、账户信息及联系电话,经村队干部、工作组经手人两人及以上、工作组组长签字,所在镇(场、街道)主要领导审核;
3.项目用地坟山迁移位置图、村委证明;
4.坟主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5.补偿款支付账户、金额情况一览表。
(四)房屋搬迁补偿款拨付所需材料。
1.搬迁户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
2.征地搬迁补偿款签领表原件,签领表须由被补偿人签字盖指模,列明身份证号、账户信息及联系电话,经村队干部、工作组经手人两人及以上、工作组组长签字,所在镇(场、街道)主要领导审核;
3.搬迁户居住情况说明;
4.搬迁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5.不动产登记查询;
6.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簿)复印件;
7.房产权属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8.评估报告(包含土地房屋搬迁调查登记表和被搬迁房屋位置图);
9.补偿款支付账户、金额情况一览表。
(五)清表费等工程类拨付所需材料。
1.建筑业统一发票;
2.工程用款申请单;
3.施工协议书;
4.交地验收单;
5.工程审计报告;
6.工程款支付账户;
7.清表范围图。
第三章 征地搬迁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征地搬迁工作经费(含新征土地和存量土地)由项目业主按约定的标准支付给区征收中心。区征收中心与项目属地镇(场、街道)按比例分配使用,项目所属镇(场、街道)应得的征地工作经费按项目业主拨付工作经费的52%计拨,剩余48%由区征收中心结合全区各项目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区征收中心分三阶段下拨征地工作经费到项目所属镇(场、街道):第一阶段为下达征地任务时下拨30%,第二阶段为完成征地协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下拨30%,第三阶段为形成净地交付建设使用并完成征搬的后续工作下拨40%。搬迁房屋工作经费按项目业主计提费用全部计拨到项目所属镇(场、街道),完成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并拆除后一次性拨付。
第九条 征地搬迁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一)组织管理与动员费:实施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时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公告发布、资料印制、标语展板、业务培训等费用。
(二)人员补助与劳务费:误工费,参与征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补贴等(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参加征地搬迁工作的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三)办公与设备费:设立现场指挥部所产生的费用,购置或租赁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费用,购置日常办公耗材的费用。
(四)租赁征搬办公场所费用。
(五)交通与车辆费:征地搬迁工作车辆的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保养费、车辆租赁费等。
(六)征地搬迁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或租赁费用。
(七)档案资料的整理、装订、数字化处理及保管费用。
(八)应急处置费:项目属地镇(场、街道)调处征地纠纷以及处理与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有关的信访维稳、历史遗留问题的费用开支。
(九)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参加征地搬迁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奖励费用。
第四章 征地搬迁资金审批权限
第十条 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审批权限
市级及以上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由分管征地搬迁工作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区级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下由分管征地搬迁工作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5万元及以上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征地搬迁工作经费审批权限
市级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经费10万元以下,由分管征地搬迁工作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区级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经费1万元以下,由分管征地搬迁工作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1万元及以上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征地搬迁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搬迁补偿资金拨到村委(社区)、村(居)民小组后,各镇(场、街道)要加强对村委(社区)、村(居)民小组管理使用资金的监督,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情况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不定期对资金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各镇(场、街道)的征地搬迁工作经费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征地搬迁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征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挥霍浪费征地搬迁资金等行为的人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钦南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钦南政办〔2014〕26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