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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8425 效力状态:有效
发文单位: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2日
标  题: 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 征地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南政办规〔2026〕1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7日

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 征地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1-17 09:05     来源: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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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政办20261

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南区

征地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丽光场,区直及驻钦南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南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116

(此件公开发布)

钦南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搬迁资金管理提高运转审批效率,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搬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搬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和征地搬迁工作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南区范围内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实行统一专户管理,分项目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采用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五条  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由区征收中心负责集资料审核编制上报人民政府审批项目所属镇(场、街道)按程序向区征收中心报送材料申请用款。项目属地镇(场、街道)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区征收中心负责审核材料的政策性和财务手续的完整性。

第六条  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拨付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征地补偿款拨付所需资料。

1.征地协议书原件;

2.征地现场记录表;

3.征地范围红线图原件;

4.征地勘测定界图原件;

5.被征收土地村民小组账户;

6.被征收土地村民小组收到征地补偿款的收据原件收据须经村队干部、工作组经手人两人以上、工作组组长签字所在镇(场、街道)主要领导审核。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拨付所需资料。

1.征地农作物竹、木、果树及构建筑物赔偿表原件赔偿表须由被补偿人签字盖指模经村队干部、工作组经手人两人以上、工作组组长签字,所在镇(场、街道)主要领导审核

2.征地搬迁补偿款签领表原件签领表须由被补偿人签字盖指模,列明身份证号、账户信息及联系电话,经村队干部、工作组经手人两人以上、工作组组长签字,所在镇(场、街道)主要领导审核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范围图;

4.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5万元及以上地上附着物须有补偿协议书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报告;

5.各被补偿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6.补偿款支付账户、金额情况一览表。

坟山迁移补偿款拨付所需资料。

1.征地农作物竹、木、果树及构建筑物赔偿表原件赔偿表须由被补偿人签字盖指模经村队干部、工作组经手人两人以上、工作组组长签字,所在镇(场、街道)主要领导审核;

2.征地搬迁补偿款签领表原件签领表须由被补偿人签字盖指模,列明身份证号、账户信息及联系电话,经村队干部、工作组经手人两人以上、工作组组长签字,所在镇(场、街道)主要领导审核

3.项目用地坟山迁移位置图、村委证明

4.坟主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5.补偿款支付账户、金额情况一览表。

房屋搬迁补偿款拨付所需材料。

1.搬迁户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

2.征地搬迁补偿款签领表原件签领表须由被补偿人签字盖指模,列明身份证号、账户信息及联系电话,经村队干部、工作组经手人两人以上、工作组组长签字,所在镇(场、街道)主要领导审核;

3.搬迁户居住情况说明;

4.搬迁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5.不动产登记查询;

6.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簿复印件;

7.房产权属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8.评估报告包含土地房屋搬迁调查登记表和被搬迁房屋位置图;

9.补偿款支付账户、金额情况一览表。

清表费等工程类拨付所需材料。

1.建筑业统一发票

2.工程用款申请单

3.施工协议书

4.交地验收单

5.工程审计报告

6.工程款支付账户

7.清表范围图

          

第三章征地搬迁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征地搬迁工作经费(含新征土地和存量土地)由项目业主按约定的标准支付给区征收中心。区征收中心与项目属地镇(场、街道)按比例分配使用项目所属镇(场、街道)应得的征地工作经费按项目业主拨付工作经费52%计拨,剩余48%由区征收中心结合全区各项目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区征收中心分三阶段下拨征地工作经费项目所属镇(场、街道):第一阶段为下达征地任务时下30%第二阶段为完成征地协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下拨30%第三阶段为形成净地交付建设使用并完成征搬的后续工作下拨40%。搬迁房屋工作经费按项目业主计提费用全部计拨到项目所属镇(场、街道),完成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并拆除后一次性拨付。

  征地搬迁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一)组织管理与动员费实施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时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公告发布、资料印制、标语展板、业务培训等费用。

(二)人员补助与劳务费误工费,参与征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补贴等(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参加征地搬迁工作的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三)办公与设备费设立现场指挥部所产生的费用,购置或租赁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费用,购置日常办公耗材费用。

(四)租赁征搬办公场所费用。

(五)交通与车辆费征地搬迁工作车辆的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保养费、车辆租赁费等。

(六)征地搬迁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或租赁费用。

(七)档案资料的整理、装订、数字化处理及保管费用。

(八)应急处置费项目属地镇(场、街道)调处征地纠纷以及处理与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有关的信访维稳、历史遗留问题的费用开支

(九)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参加征地搬迁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奖励费用

四章征地搬迁资金审批权限

  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审批权限

市级及以上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分管征地搬迁工作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区级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金金额5万元以下由分管征地搬迁工作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5及以上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十一  征地搬迁工作经费审批权限

市级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经费10万元以下分管征地搬迁工作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区级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经费1万元以下分管征地搬迁工作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征地搬迁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搬迁补偿资金拨到村委社区民小组后各镇(场、街道)加强村委社区、村民小组管理使用资金的监督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情况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不定期对资金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各镇(场、街道)的征地搬迁工作经费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征地搬迁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征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  对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挥霍浪费征地搬迁资金等行为的人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区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631施行,《钦南区征地搬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钦南政办201426同时废止。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钦南区人民政府办公                                    2026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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