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钦州市钦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投钦南区那思风电场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钦南自然资临用〔2024〕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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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广西风电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南分公司:
送来申请办理国投钦南区那思风电场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位于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一带的丘陵土地面积4.6872公顷(其中:果园面积0.0588公顷、乔木林地面积2.4113公顷、其他林地面积0.9274公顷、农村道路面积1.2843公顷、农村宅基地面积0.0054公顷),作为你公司申请的国投钦南区那思风电场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主要用于项目临时施工便道使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在上述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必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今后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搬迁。
三、要做好生态保护和环保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临时用地。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公示于施工现场,便于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为2年(自2024年7月3日始至2026年7月2日止),使用期满后,本临时用地的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
钦州市钦南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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